快捷导航

爱体育

【入库案例解读】小学生体育课受伤谁来赔?尽职不担责!爱体育- 爱官方网站- APP 世界杯指定娱乐平台
2025-07-12 09:33:38

  爱体育,爱体育官网,爱体育APP,爱体育APP下载,爱体育下载,爱体育网页版,爱体育电竞,爱体育百家乐,爱体育百家乐,爱体育真人,CBA直播,CBA最新排名,NBA,NBA排名,NBA联赛,NBA直播

【入库案例解读】小学生体育课受伤谁来赔?尽职不担责!爱体育- 爱体育官方网站- 爱体育APP 世界杯指定娱乐平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二百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上述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抑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前者适用的是过错推定原则,而后者则适用的是过错原则。但是,司法实践中,只要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便判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案例并不鲜见。这使得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责任可能被不当放大,导致促进学生体格健康成长的体育课一度成为“高危课程”。为避免产生纠纷和承担赔偿责任,一些学校甚至出现了“圈养教育”怪象,要求学生在课间除了上厕所外,只能在教室内活动。这既不利于学校正常教学活动的开展,也不利于广大青少年的健康成长,受到众多质疑和诟病。

  对此,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参考案例《程某诉江苏省某小学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入库编号2024-07-2-001-002)》的裁判要旨明确:“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学习、生活期间受伤,要求学校承担侵权责任的,应当举证证明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正常体育活动受到人身损害,老师授课过程符合教学规范,且不存在明知学生受伤未及时采取救助措施等情形的,应当认定学校已尽到教育、管理职责,不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例对于指导各级人民法院依法公正审理有关校园人身损害纠纷案件具有重要参考意义,同时也有助于引导家、校双方依法理性处理有关纠纷,引导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在认真履行教育、管理职责的前提下,组织广大未成年学生积极开展有意义的体育运动,促进学生健康成长。结合本参考案例,现就校园人身损害的侵权责任承担问题解读如下:

  其一,学校对学生的安全保障义务并非是无边界、无限度的。校园既是以学生为对象提供教育的场所,也是以学生为对象进行管理的场所。我国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也明确,学校对学生负有教育、管理责任,属于法定职责。基于该法定职责以及校园场所的公共性,学校负有在校园领域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此种义务属于作为义务。倘若学校对校园未尽管理义务,引入了特定危险源,抑或未尽注意义务为直接侵权行为提供了可能,则学校应承担相应责任。但是,学校对未成年人所负有的安全保障义务并非是无边界、无限度的。司法实践对于学校安全保障义务界限的考量,除站在未成年学生立场外,还须站在安全保障义务人立场上综合考虑。安全保障义务的来源,是安全保障义务人对危险源的客观控制能力,因此对于学校安全保障义务履行的评价,要回归到可归责性的认定,即对侵权行为的可预见性及可控制性。“倘若适用无过错原则,则会无端放宽安全保障义务的边界,过度放大可预见性范围,以致学校只有在极限之情势下才能免责。”且要求学校对学生人身损害承担无过错责任,学校也会将成本转嫁于学生一方,使得学生上学成本上升,同样不利于正常的教育秩序,学校也会为了避免担责而对学生正常的体育活动严格限制,最终受害的还是广大学生的身体健康。

  其二,在明确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对学生人身损害承担过错责任的基础上,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认识能力和判断能力存在区别,在具体过错责任承担方式上应当有所区分。具体而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心智不成熟,认识能力和判断能力欠缺,尚不能辨认或者充分理解自己行为的后果,对他们必须采取强调最高的保护标准,因此,相较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而言,应当赋予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更高的注意义务。而且,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脱离了监护人的监管,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监护人来证明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过错,对受害一方过于苛责。因此,明确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损害适用过错推定原则,有利于平衡双方利益,实现公平公正。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相较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认知能力、辨别能力等方面更为成熟,对于危险行为或事物有一定的辨认、预防和控制能力,如果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则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施加了过于严苛的责任,不利于平衡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和维护教育机构的正常教学秩序和管理秩序。

  在民事案件司法实践中,举证责任的分配,通常按照适用位阶遵循以下顺次:实体法规定——基本规则——司法解释——裁量分配。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时适用过错推定原则。据此,如果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举出证据证明已经尽到了相当的注意义务,其对损害事故的发生无需承担赔偿责任;否则,法律将推定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具有过错,应承担赔偿责任。举证责任倒置是过错推定的重要特征。在适用过错推定归责原则的侵权责任纠纷中,受害人在诉讼中能够举证证明损害事实、违法行为和因果关系三个要件的情况下,如果行为人不能证明对于损害的发生自己没有过错,则应当就其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条的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时适用过错责任归责原则。据此,一般由受害人举证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对损害的发生存在过错,否则教育机构不承担责任。当然,在涉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校园人身损害侵权纠纷的司法实践中,为了使得案件的法律事实无限接近于客观事实,不应对于举证责任的分配固化与僵硬处理,而要在基本的“谁主张谁举证”的框架内,兼顾举证责任的转移与分配。在处理校园人身损害的侵权责任纠纷时,一方面,应以一般生活经验法则以及社会公众的普遍认识为标准判断因果关系的存在。运用前述标准判断时,如不能当然地排除学校采取的危险防范措施具有降低学生遭受侵害的可能性,且对于损害后果的形成又具有高度的盖然性,便可以认定因果关系的存在。此处因果关系的认定,仅系因果关系得到表见证明,学校仍旧可以反证其他事实阻却该推论,通过反证的方式证明案件事实存在不同于一般生活经验法则的极大可能性,从而达到反证之目的。另一方面,应当综合双方的举证情况和举证能力等因素妥当分配举证责任。在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校园人身损害案件中,因为安全保障义务所针对的是学校的不作为,直接证明学校不作为行为的瑕疵性或违法性是相对困难的,因此,对于受害人在诉讼程序中的举证责任要予以适度减轻,即在受害人提出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时,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仍然应当对其尽到了教育、管理责任承担一定的举证义务,比如保存完整的事发过程监控、提供已然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材料等。

  在查清案件事实的基础上,需要对学校有无过错和过错程度作出判断。如前所述,学校对学生在校园期间的生活、活动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对于安全保障义务人的主观过错的审查判断则是客观化标准,即从义务人客观上是否具有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外在行为来判断其主观上是否具有过错,而非真正地去探究义务人的主观心理状态。因此,判断学校有无过错和过错程度,核心是审查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有无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具体可从教育职责和管理职责履行两个方面展开。所谓教育职责,是指依法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人身安全日常教育的义务,主要强调在安全防范、事故防范以及不损害他人等方面的教育;所谓管理职责,是指教育机构对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安全有关的事务依法应尽到的妥善管理、保护的职责,包括建立安保制度、提供各种安全的场所设施,以及在组织的活动中尽到安全保护的义务。

  本案中,事发在学校的体育课上,体育课程具有开放性、风险性,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具有活泼好动、自控能力弱、风险预判能力低等特点,学校在体育课中的教育、管理职责具有一定特殊性。依据《学校体育工作条例》《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等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要求,结合司法裁判中认定的学校过错情形,体育课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教育、管理职责的主要内容如下:关于教育职责,学校须针对体育活动的危险频率高低、对抗性强度高低、致人损害的可能性高低给予相匹配的安全教育、提示,以最大限度地降低损害后果的发生,但对于社会公众普遍认知的社会危险程度不高、发生人身损害的可能性上也相对较低的活动事项,则无须再履行特别的教育提示义务;关于管理职责,学校作为安全保障义务人对学生体育活动的场所具有不可替代的控制能力,其最能预见可能发生的危险,最可能采取防范措施避免损害,因此学校作为管理主体要做好日常和课前体育运动场地、运动器材的检查,避免潜在物件危险源的存在。教育部印发了《小学体育器材设施配备目录》《中学体育器材设施配备目录》,各地区亦对中小学体育器材设施配备作出规定,学校应当按照要求配齐符合使用安全要求的运动设备。最后,则是要规范应急处置机制,在危险实害化后,学校仍负有防止损害进一步扩大的安全保障义务,目的在于控制新的危险源。一方面,学校应当按照规定健全应急处置的机制,做好危险物件和场地的安全处置工作。另一方面,学校应当做好受害人的查看处置、救助协助及通知联络监护人等处置工作。

  在案证据证实,在本案涉及事件发生当日的体育课上,上课内容为将体操垫折叠为“Δ”形由学生进行跳跃练习。体育老师带领学生们进行热身运动后,讲解了动作要领并进行示范,再由学生分组进行练习,体育课结束后,学生返室继续上课。学校提供的操场监控视频中,未见程某摔倒,程某也未向老师反映自己受伤。上午课程全部结束后,由该体育老师负责学生集中放学,其间程某向老师询问脚扭伤的处理方式是热敷还是冷敷,老师回复冷敷。在案证据证实江苏某小学在案涉事件发生过程中尽到了教育、管理职责:首先,江苏某小学提供的教学日志,证实该小学在日常的教育、教学管理中,对学生履行了常态化安全、纪律等教育、管理职责;其次,在案的监控视频以及部分学生证言,证实在案涉体育课上,该小学当值体育老师按照课程布置的内容,对事发当日体育活动项目的注意事项、动作要领等均进行了详细的讲解,并就具体动作现场进行了跳跃示范,学生们整个跳跃过程有序进行,体育老师始终在现场进行指挥、指导;再次,在上课过程中,并未见程某有摔倒动作,事后程某也未告知老师自己受伤的事实,故当值老师在并不知晓程某受伤的情况下,无从履行相应救治处置义务。

  青少年是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体魄健康结实、心灵活泼开朗是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必然要求。习强调,要坚持健康第一的教育理念,加强学校体育工作,推动青少年文化学习和体育锻炼协调发展。体育运动是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成长的重要课程,运动过程中受伤在所难免。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依规组织体育活动等不苛责要求,有利于促进孩子健康成长。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鼓励广大未成年学生利用好“课间十分钟”、体育课或课外活动时间开展有意义的体育运动。在此期间,如果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尽到必要管理职责和救助义务,未成年人因活动受到人身损害的,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因无过错而免责。